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4-06 05:12:37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这本身是一条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定,对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要结合民法典第1195条、1196条、1197条的规定(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中将会逐条说明)。

在此,我们搞清楚几个主要概念:

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这里的网络既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

网络用户的范围及其侵权的情形

网络用户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用户是指接受网络服务的人。法人用户是指参与网络交易、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的法人。

网络用户侵权主要表现在:(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非法披露他人个人信息,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传播他人隐私等;(2)侵害他人财产权,比如窃取账户信息,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等。(3)侵犯知识产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直接侵权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有的即提供技术服务、又提供内容服务。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当然担负直接侵权的责任。

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因其不直接参与内容的编辑,则除《民法典》第1195-1197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如果主动实施侵权行为,比如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黑客,违法处理获取的个人信息等,也要依据本条承担责任。

总之,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只要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必然要承担责任。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其没有主动实施侵权行为,只要其违反了法定的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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