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4年企退过渡性养老金方案调整让大多数人受益,但还有一些群体的权益维护不够。
新方案延续了过去的过渡期指数计算方案。
这一方案中,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计算公式一致。
但规定: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其1992年至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又规定,参保人员在原行业统筹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的有关规定确定。
也就是说,对92-95年未建个人账户实缴养老保险的特定情况,存在至少两种指数计算方案。
同一人用不同方案计算,则可能存在巨大的计算误差:
如果92-95年实际工资指数高于1,
则特定情况下岗离职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就会低于非行业统筹单位以及行业统筹单位的现职人员:
且工资越高,差距越大,
在实际工资指数3的极端情况下,特定人员92-95年平均指数最高约低(3*4-1*4)/(1*4)=200%!
由于该指数用于推算85年7月-95年12月的视同缴费指数,
所以,这期间的过渡性养老金,
比非行业统筹单位以及原单位现职最高约少【(3*6.5+3*4)-(1*6.5+1*4)】/(1*6.5+1*4)=200%!
如果92-95年实际工资指数低于1,
则特定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指数,高于非行业统筹单位:
且工资越低,差距越大,
导致特定人员实际工资指数0.6极端情况下最高约高【(1*4)-(0.6*4)】/(0.6*4)=66%!
也就是,85年7月-95年12月的过渡性养老金,
比非行业统筹单位人员最高约多【(1*6.5+1*4)-(1*6.5+0.6*4)】/(1*6.5+0.6*4)=16%!
这种算法设计出现了极端-200%到+16%的计算误差,导致极端情况下特定下岗离职人员最高吃亏200%,最高赚便宜16%!
尽管出现极端情况的概率极低,但仍有一些人吃了大亏!也有少数人赚了小便宜!
显然,这种特殊情况的方案设计存在:
不客观。可能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
不合理。产生了企退不同群体间-200%到+16%的计算误差;
不公平。区别对待不同群体,造成了群体过渡性养老金计发不平衡的社会矛盾!
涉嫌违法。《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
也与“宪法”公民权利平等原则,以及“实事求是”“多缴多得”的社保立法精神不符。
行业统筹单位下岗离职人员也曾为国家社会做出过贡献,他们下岗离职减轻了国家负担,因为后期普遍缴得少,所以养老金并不高,没有必要压低他们的养老金。
希望有关部门核算一下这一设计差距,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算法,减少不同计算方案上的误差,维护社会公平!
用户10xxx30
最不平等的是大集体性质的企业退休人员的过度性养老金的计算问题。
用户96xxx41
“输打墙”装死。
用户12xxx65
当年那批因国企倒闭被迫下岗失业的工人,在计算他们的退休工龄时竟然体现不到一丁点儿人性化的倾斜和关怀。他们当年是为谁作出的牺牲?事后竟然把他们给遗忘了,抛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