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退92-95年未实缴养老保险指数只能按1算?是哪类人?

寒安的趣事 2025-02-22 13:06:43

按照苏人社规〔2022〕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1992年至199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国家有关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规定,计算每一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1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用于计算推算储存额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

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参照上述办法推算储存额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其中,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其1992年至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苏人社规【2022】1号文网络搜索截图

参保人员在原行业统筹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的有关规定确定。

苏人社规【2022】1号文网络搜索截图

也就是只有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江苏企业的,通俗的讲,就是行业统筹单位下岗离职人员和外省市转入人员92-95年未建账实缴养老保险有视同工龄的人员,不论实际工资指数高低一律按1计算。

而非行业统筹单位是按实缴计算,行业统筹单位现职人员是另外的规定。

所以,此类群体与非行业统筹单位相比,过渡性养老金存在着偏差:

如果92-95年未实缴,实际工资/实缴指数3.0时,仅为其三分之一!

实际工资/实缴指数0.6时,高出同等指数人员的15.24%!

如果92-94年未实缴,实际工资/实缴指数3.0时,仅为其二分之一!

而实际工资/实缴指数0.6时,高出同等指数人员的11.88%!

如果92-93年未实缴,实际工资/实缴指数3.0时,则低50%!

而实际工资/实缴指数0.6时,高出同等指数人员的8.25%!

如果92年未实缴,实际工资/实缴指数3.0时,则低20%!

而实际工资/实缴指数0.6时,高出同等指数人员的4.3%!

就是说,如果实际工资指数高于1,对行业统筹单位下岗离职以及外省市转江苏人员很不公平!

而,如果实际工资缴费指数低于1,对非行业统筹单位的人员也不公平!

行业统筹单位现职人员的过渡期指数计算方案未公开。

但可以确认的是:并不是按照1替代92-95年未实缴年度的指数计发养老金!

江苏这种区别对待不同群体计算特定情况下过渡期指数的做法,在全国仅有!

其他省市有的按实缴后平均值计算,有的按全程平均值计算,也有的都按1计算,还有的不同方案取高者计发。但都有共同点,就是全省计发方案保持一致,不存在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希望江苏在养老金计发原则上做到一碗水端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算补发压低的下岗离职人员养老金!

不知友友对江苏区别对待不同群体计算过渡期指数,造成-200%到+15.24%的巨大偏差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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