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白鹿原》,很多人对田小娥印象深刻。田小娥原是郭举人的小妾,后来跟了黑娃,这并不被白鹿村的亲人所接受。黑娃逃走后,田小娥失去依靠,她顺从了老奸巨猾的鹿子霖,后在鹿子霖的怂恿下把白嘉轩的大儿子白孝文拉下水……
田小娥的行为破坏了白鹿村的宁静,也打开了妇女们心中窥探的欲望,但她还是受到了宗族教义的审判:两次被绑到祠堂挨刺刷,最后她被鹿三杀死在炕上。
田小娥的行为引起了白鹿村的骚动,而制止这种骚动的正是白鹿村的宗族教义。根据宗族教义,人们可以一人一鞭抽打田小娥,甚至可以亲手结果了她的生命。
田小娥的例子反映了我国传统的基层治理的特色,那就是在村一级要受到宗族教义的约束。宗族教义一定程度上维持着传统统治秩序里最基层的一环。
对于传统的政治制度,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所谓“中国官治,至县而止”,中央所派官员到知县就结束了,而县以下的管理事务则无法企及。
真的无法企及吗?那岂不是要沦为真空了吗?
那倒不至于。事实上,历朝历代都不会放松对乡村民众的控制,大致有三种控制方式:
一是国家掌握土地,并将土地分配民众,让民众在土地上劳作,除了自给自足外,还供应整个国家;
二是为了便于管理,国家编排民户,列入籍帐,将民众纳入户口控制体系,并将其与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是编排乡里组织,建立合行政管理、治安与教化于一体的乡里制度。在乡里制度里有村庄组织、宗族组织等,人们可以利用宗族、宗教教义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
以上田制、户籍、乡里制度三个方面构成专制主义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三个支柱。有人说,它们是三条铁链,构成古代“家国政治”的制度基础。
明朝的王阳明在南赣定乱时,就将以上三点用到了极致。王阳明在清剿匪患后,经过保甲监督和乡约教化的综合作用,尤其是他颁布了“十家牌法”和《南赣乡约》,大力实行社会教育,对闽粤赣交界处的畲民“去蛮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人口的激增,以上三个方面在明清时期得到强化,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县以下设立了大量的佐杂官,而这些佐杂官后来又参与了基层的治理。
佐杂官一开始只是做做收税征粮、统计人口的工作,随着深入基层,加之有官方背景加持,他们的身份逐步得到官方和民间的认可,从而越来越多地干预和影响基层事务。
这里面有个关键的时间点,那就是在清朝。清朝以前,佐杂官和州县官员同城办公,雍正中期以后,大量佐杂官员的工作重点向基层转移,并且掌握了辖区内的管理权,其所分管的区域成为县辖政区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种背景下,乡里制度得到强化。乡就是县以下、里以上,由若干村落或户口赋役籍帐汇总的单元组成;里则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的范围就更小了,以五家互保连坐为原则,是最为基层的管理单元。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县的统一领导下,乡、里、邻层层发力,编织成网,撒则纲举目张,收则执本末从,非常有效,实现了攫取社会资源、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
一定程度上,乡里制度仍然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所谓“天高皇帝远”其实并不远,在层层传递之下,皇权、国家法律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并不陌生。
在乡里制度下,还有两个元素不容忽视,那就是绅权和民治。
所谓绅权,就是对应“里治”,乡绅在道德教化、保障民生、救济互助等方面也有一定的权力,可以为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辅助。
这乡绅并不是普通的有钱人家,古代官宦子弟,长居乡村,亦称乡绅,对地方的影响力巨大。古代县官上任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拜访乡绅,表明自己的态度,取得他们的支持。
民治依靠的就是宗族教育和道德约束了,这是国家文化道德在民间渗透的重要一环。这点我们在开头已经提到,不再重复。
有人从宗教的角度对以上治理模式进行阐述,“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这是有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