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是损失分担方式,不是规则原则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5:04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是《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该条的演进

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公平责任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归责原则—损失分担方式”的演进过程,具体如下: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上述规定。

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1)前提:“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已经能够涵盖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民法典》在损失赔偿部分有设立了“公平责任”,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公平责任是后位补充适用的,即在能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相关情形主要包括:

《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失去意识或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关于高空抛物查找不到加害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第3款,关于紧急避险人的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关于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中,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总是有滞后性,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官突破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使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情形。

(3)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须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条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侵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但因查找不到第三人,而由与损害发生有事实联系的人分担损失的情形。比如高空抛物中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因其居住环境使得其与损害发生可能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而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实质上并非所有建筑物使用人都是侵权人。

0 阅读:0

非默不默说事语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