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哪些人(组织)还可以提侵权之诉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5:07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侵权人之外其他侵权请求主体的规定,包括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承继权利的组织、为死亡被侵权人支付合理费用的人等。”

1.死亡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均未对“近亲属”的范围做出规定。

作者认为,此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确定。前者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后者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释》第7条规定,原则上,配偶、父母、子女应为第一顺位,其他的为第二顺位。有第一顺位亲属的时候,第二顺位亲属不能请求直接主张。

关于死亡被侵权人生前抚养的人能否提起诉讼,作者认为宜做扩大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关于被侵权人的组织解散或者被撤销后权利如何行使

本条第1款的后端,规定了被侵权组织合并、分立时的权利请求主体,但本条未涉及被侵权组织解散或者被撤销后的权利请求主体。

作者认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解散时,清算期间其民事主体地位仍然存续,仍可提起侵权之诉。(参照《民法典》第70条、72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的,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有关组织被撤销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3.民政部门等社会组织能否代“无名死者”提起死亡赔偿金之诉

在自然人、有关单位或组织,无论是否为死亡被侵权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某种实际关系,只要因侵权行为,为死亡被侵权人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均可单独向侵权人主张。

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问题。关于这一点,曾经出现过正反两方面观点,甚至有过民政部门、检察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村委会或居委会代“无名死者”提起诉讼的案例。

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坚持了这样的观点,即对于“无名死者”,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可以就为抢救、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提起诉讼。理由是: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看,该损害赔偿是对死亡被侵权人近亲属或者被抚养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赔偿,“无名死者”的近亲属无法查明或者没有近亲属,有关组织不会因被侵权人死亡而有此项损失。从法律规定看,有关组织代“无名死者”提起死亡赔偿金之诉无法律授权。

0 阅读:0

非默不默说事语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