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5.1实施,集体成员认定调整:成员资格5类确认、4类丧失

东东耕耘三农 2025-01-14 21:18:39

咱们农村人都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咱们享受农村权益(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的前提。非集体成员或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人员是无法享受农村这些权益的。

2024年6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发布并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在第二 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作出了明确又详细的规定。该法的亮点之处就是较以往成员身份确认有了较大调整,明确规定了5类人成员身份可以确认和4类人成员身份将丧失。

那么新法实施后,哪些人能够确认为集体成员,哪些人又将失去成员资格?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5类人集体成员身份得以确认

1.户口一直在集体内人员

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 民公社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集体内,取得本集体成员身份。这是集体成员的主力军。

2.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

新法明确: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组织内父母生育的儿女可直接确认为集体成员,这是集体成员增加的主要来源,也是农村集体得以世代延续的主要力量,这一类人成员身份的确认毋庸置疑。

3.集体内增加的人员

新法还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 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新法精神,成员结婚嫁入新农村集体组织,可以获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但是该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丧失原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因此可以说,结婚后外嫁女(或入赘婿)即可以保留娘家集体成员身份,也可以成为婆家集体成员的一份子,但是不能“两头占”,成员资格只能确认在一方集体内。

另外收养或政策性移 民增加的人员也可以获得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但是咱们注意该法中“一般应当”这个词语,也就是说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不被确认成集体成员,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区别对待。

4.特殊情况:“半成员”身份

新法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承认了“半成员”身份。该法第十五条明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些人①长期在该集体工作②对该集体做出了贡献③全村大多数(3/4以上)成员认可,虽不能被确认为该村集体成员,但是却享有该集体内一些只有集体成员才享受到的农村权益,比如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既然享受到了作为村集体成员才享有的部分权益,那么也就算是半个集体成员了。看到这里我想起2023年10月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各方人士建设家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人才下乡、资金下乡、技术下乡,汇聚各方力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如何来吸引、调动人才下乡,看来新法在这一点上给出了答案。

用农村部分权益来吸引、调动非集体成员参与农村建设,对集体作出贡献,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快速实现。

5.暂时离开集体人员

新法第十八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 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就学、服役等暂时离开集体,根据新法对集体成员的定义,户籍曾经在集体并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这类人即便是脱离农村户籍,只要还符合该定义的规定,还可以继续承认其集体成员身份。这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这也表明集体成员确认与农村户籍开始脱钩。

4类人集体成员身份丧失

1.S亡与退出

新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明确成员S亡将丧失集体成员身份,这一条也很好理解,个人主体消失无法履行集体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也就丧失成员资格。

新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集体后自然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但是新法还规定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这也为进城落户的农民,保留其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国家也明确禁止以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丧失国籍

新法第十七条明确丧失我国国籍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一点也很好理解,去别的国家生活了,连我国的公 民资格就没了,还如何保留集体成员的身份呢?

3.公务员

新法也明确了国家公W员(聘任制的除外)丧失集体成员身份的情形。由于公务人员享有国家体制保障,不再依靠农村集体土地生活,因此也就确认其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但是新法还明确:因成为国家公W员而丧失集体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比如农村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期内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等。

4.取得其他村集体成员资格

新法还明确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新法也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集体内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但是权益既不能“两头空”,也不能“两头占”,在新集体内享有该权益了,原集体的该权益就该失去。

集体成员身份是享有农村权益的基础,但是并非是集体成员的专属,像对集体做出贡献的、退出集体的、成为国家公W员、成为其他集体成员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可以享有村集体内的部分权益的,这一点咱们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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