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州的王先生经过小区采光顶通道时,不料上方玻璃突然掉落将王先生砸伤,经伤残机构鉴定王先生为十级伤残。于是,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
案情简介
王先生诉称,事发当日他下班回家进入小区采光顶通道时,玻璃顶突然破裂,玻璃掉下来将他砸伤,导致他头顶、面部等地方多处受伤,王先生被送至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王先生为十级伤残。被告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进门大厅的玻璃顶属于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物业公司有维修、管理、修复修缮的义务。故王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衣服损失费、剪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合计24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事发玻璃突然掉落,属于意外事件,非物业公司未尽管理、维修义务。穹顶玻璃为夹胶钢化材质,就算破损也不会掉落,物业公司在日常巡视中已发现有部分玻璃破损,并做好更换前的准备,事发前其对已经破损的玻璃启动维修流程,当时没有发现砸伤王先生的玻璃存在破损,因需要走流程,故事发时启动维修流程的这些玻璃还未更换,事发后均更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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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系涉案小区物业公司,系小区采光顶上方玻璃的管理人,应对采光顶上方玻璃进行日常维护,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现王先生被采光顶上方突然掉落的玻璃砸伤,物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明证据其对该玻璃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应对王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合理损失18.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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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自身风险防范,法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平时的小区服务管理过程中,对存在风险的区域及时维护、更换,张贴警示牌等可行性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并加强宣传。在发生相关情形时,及时采取合理性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