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购买了某小区靠近马路边的底商门面房,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王先生开始装修门面房,由于靠近市政王先生准备开早餐店,他在自家门口设置了一圈铁栅栏,铁栅栏区域内用于顾客就餐。但是,就在铁栅栏刚装上没多久,某物业服务公司就组织保安人员强行将铁栅栏霸道拆除,拆除过程中还将部分桌椅损坏,王先生与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还发生了推拉等肢体接触。事后,王先生将某物业服务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某物业服务企业将铁栅栏恢复原状,赔偿桌椅损失并道歉。
纠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先生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系物业服务关系,虽然王先生的铁栅栏属于违规装修,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合法适当的方式行使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在强行拆除铁栅栏的过程中,损害了王先生的财产,由此给王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王先生在自己房屋门口设置铁栅栏,从位置上看应属于公共通道,未经规划审批,王先生无权擅自占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仅有权对王先生乱搭乱建的行为予以劝阻,对小区住户不听劝阻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具备强制执法的权利,其强行拆除王先生安装的铁栅栏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并无“强行拆除”的权利。已被拆除的铁栅栏未经规划审批,属违法建设,依法应予拆除。因此,王先生要求对已拆除的铁栅栏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拆除过程中确实给王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法院酌情判定物业服务企业赔偿王先生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去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