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为方便居民出行,但在实际改造中,低楼层反对的声音却不少。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电梯加装纠纷案,一楼业主事前同意加装电梯,施工中却突然反悔,百般阻挠,同楼其他业主集体诉至法院,要求一楼业主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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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上海市虹口区的某小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成的小区,而随着房龄的增加,住户的年龄也在增长,小区8号楼一共20个业主,年龄超过60岁的业主占比超过一半。带着解放双脚的迫切渴望,2018年11月,在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协调下,8号楼全体20户业主达成了加装电梯的初步意向,一楼业主老李也表示同意。之后8号楼的业主在征询表上签字同意加装电梯,除4户弃权外,无反对票,老李亦签字表示同意。
2019年5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在本小区条件成熟的单元楼分阶段实施加装电梯。一个月后,8号楼业主在新增电梯投资费用、运行费用、维保费分摊协议上签字。随后,经过公示、许可等程序,8号楼开始加装电梯施工。然而,2019年12月,电梯施工开始后,一楼业主老李突然反悔,通过剪断电线等方式阻挠施工,工程被迫停止。
停工后,居委会、楼上邻居纷纷找老李协商,但老李始终反对加装电梯,无奈之下,8号楼其他业主集体诉讼至上海虹口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李排除妨碍,使施工方能继续完成加装电梯工程。
法庭上,8号楼其他业主表示,业主们自筹资金为居住的楼房增设电梯,手续合法合规,而且老李也签字同意了,但到了施工阶段老李反悔,并多次阻挠,导致一年半时间过去了,但加装电梯始终无法继续,影响了同楼居民的生活,甚至有些老人没有等到加装电梯竣工就去世了,希望法院判如诉请。被告老李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
况且,老李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初步意向表及征询表上签字,表明其对8号楼加装电梯事宜是同意的,现反悔并实施阻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8号楼其他业主要求老李排除妨碍,依法应予支持。老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老李应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碍,使施工方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