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2日,张三在公司车间与同事王五一起抬铁板时,被掉下来的铁板砸到左足,导致左足压伤。
2022年9月28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三受伤为工伤。
2022年11月11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张三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经计算张三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100元(10300*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029.03元,医药费1366元,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3495.03元。
关于张三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全部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审查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办理退工手续,是其应承担的重要审查义务。一审中,公司在录用张三时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无法为张三缴纳社保。张三在公司处发生工伤,其享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公司已经通知张三到原单位办理退工手续而张三未办理,在该期间张三受伤,张三亦存在过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一审法院酌定公司应承担80%,故公司应当承担的张三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06796.02元(133495.03×80%)。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无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在新单位受伤,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劳动者到原单位办理退工手续而劳动者怠于办理退工手续,在该期间劳动者受伤,劳动者有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责任。
本案中,就公司而言,其责任已作评议,此处不再赘述。就张三而言,虽然公司未及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与社保断缴并不必然联挂钩;既然张三担心社保断缴,理应在公司向其告知后,尽快前往原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因张三怠于办理上述手续以致于发生案涉工伤事故时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其对无法在案涉工伤事故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具有一定过错,并可以适当减轻公司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公司应承担80%,并判决公司支付张三工伤保险待遇106796.02元(133495.03元×80%),亦无不当。
案号:(2024)苏05民终6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