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宫#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宫市有4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南宫市宝某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6.6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6.6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南宫市香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5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56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河北秀某家纺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1.9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97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南宫市钊某皮草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1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2.1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4家公司骗取的税款都超过了10万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但是,并不是说骗取税款的金额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还所骗取的税款,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29.29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饶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综上,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范某甲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602刑初42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出口贸易过程中,以高报出口货值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退出涉案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审前调查,出具评估意见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3.1.案例三:凌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1181刑初68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有退赃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凌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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