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权人(债权受让人)章某与借款人兆某借贷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认为,该案涉及伪造电子签名、违法集资、非法放贷、债权转让行为虚假等问题,审判机关应当驳回新债权人的起诉。
【电子签名】数字证书不直接等于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申请也不直接等于数字证书制作、颁发、使用,章某只有数字证书申请方面的证据,但是没有数字证书制作、颁发、使用方面的证据,故由数字证书申请这一事实直接得出以数字证书形式签署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结论,这一推论显然违背逻辑。
贷款合同形式上的签约方分别为网贷平台一端的出借人和平台另一端的借款人,但李大贺律师经查发现,贷款合同实际由网贷平台管理运营方汇某某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擅自制作,落款处既没有适格出借人的数字证书等任何形式的电子签名,也没有借款人的数字证书等任何形式的电子签名。
【集资放贷】涉案借贷资金来源于汇某某通公司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网贷平台一端的出借人和平台另一端的借款人根本没有任何接触和交往(包括资金流转),所谓贷款合同完全属于汇某某通公司以网贷居间服务为名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放贷过程中还涉及“砍头息”形式的“套路贷”)的工具,网贷平台一端的出借人与另一端的借款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既然网贷平台一端的出借人与另一端的借款人没有法律关系,那么新债权人在原始债权轮番转让后受让的债权(原始债权人系网贷平台一端的出借人)与网贷平台另一端的借款人的债务两者亦无关,况且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也出现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造假的问题,导致债权转让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对借款人无效。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债权,而不是非法债权。既然新债权人获得的上述债权虚假,其与借款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审判机就应当按照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驳回新债权人起诉。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