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天津#
2024年第2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41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者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1家企业中,虚开的金额的为9万多元,税额3000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近5亿元,税额8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2家,例如:
1.圣某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43份,金额44408.63万元,税额4009.98万元。
2.天津中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1份,金额49258.76万元,税额8373.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虚开发票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虚开发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41家企业中,有很多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距今已经超过了5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不过,有些案件虽然是最近才公布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但可能是在5年内就发现了,所以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在五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则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应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例如:天津梓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09.65万元,税额35.6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1.案例一:陇西县A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陇西县A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鲜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因本案犯罪发生于2013年9月,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对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立案侦查,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陇西县A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鲜某某不起诉。
此外,即使没有过追诉时效期限,但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周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预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430万元,其中税额24.3万余元已申报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办案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3.3.简要案情:王某某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进项,后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 份,价税金额合计共3029289.7元,金额合计2589136 .49 元,税额合计440153.21 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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