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张三至公司从事预算员工作。
张三称,双方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为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张三提供了2023年7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现场录音。
2023年11月23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037.16元(2023年1月1日-2023年7月31日)。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虽张三主张该份劳动合同系倒签,但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系为固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主张权利。现即便存在倒签的情况,双方劳动关系亦可通过该劳动合同确定,未损害张三权益。故张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主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二倍工资,认为公司2023年7月18日才补签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2023年1月1日为倒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具体体现,避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签署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即便存在倒签的情况,张三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者受到欺诈而倒签,该倒签行为是张三自愿而为之,且双方劳动关系亦可通过该劳动合同予以确定,公司不存在损害张三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因此,张三主张该时间段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24)鄂01民终12987号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现摘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
注意区分代签订、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异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