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看专家怎么说

房地产那些事儿 2025-02-24 16:29:54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性地对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购宅基地和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做出禁止性规定,更具政策导向性和权威性。

近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明确界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红线与禁区,具体包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农房与宅基地,同时禁止退休干部在农村违规占地建房。”这一政策导向与今年1月由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通知精神高度一致,共同构建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严格框架。

两部委此前发布的通知明确指出,一切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及合作建房行为均被严格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特殊资格权”或村民决议等变通手段,为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针对这一系列禁令背后的原因与深意,某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教授。任教授指出,城镇居民与退休干部等群体,由于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具备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耕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更彰显了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坚定立场。

宅基地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双重支撑

“对于城镇居民及退休干部在农村购房、购宅基地的禁令,其背后的制度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任大鹏教授回应道:“农村宅基地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稳定的居住保障,‘一户一宅’是其基本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而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

他进一步解释说:“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农村居民,申请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建立,必须基于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定联系。”

综上所述,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不仅重申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红线与禁区,更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维护与农民权益的深切关怀。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无疑将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与法律保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性与法律规制

农村宅基地的适格主体明确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规定是法律与政策框架内的严格界定。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他们无法成为农村宅基地的适格主体,因此被禁止在农村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遵循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房地一体”原则,任何试图在农村购房的行为,都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然而,城镇居民因法律上的限制,无法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也就无法在农村购房。同理,退休干部亦不具备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农村占地建房的行为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及其外部交易通道的缺失,是否存在变通方式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甚至是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对此,专家任大鹏指出,尽管实践中确实存在农村宅基地私下买卖的现象,但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详细规定了成员的认定条件,非集体成员无权申请宅基地。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禁令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政策考量。

首先,禁止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到农村购房建房,是为了防止他们挤压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进而可能挤占农用地,对耕地红线构成威胁。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当下,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其次,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一些集体土地资源短缺的地区,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也可能难以获得宅基地。因此,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房建房,有助于维护农村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专属性与法律规制是保障公平、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彰显了政策的人文关怀。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确保农村居民享有适宜的居住条件,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重要一环。针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宅基地的现象,这不仅可能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不公。第三点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任何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均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退休干部回乡置产能否助力乡村发展”的议题,法学专家任大鹏指出,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条文积极倡导各类资源,尤其是人才资源,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而言,《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有责任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于乡村振兴,同时,乡镇政府与村集体组织应为返乡人才提供必要的生活与生产服务以及相关福利待遇。退休官员等人才的回流,无疑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了宝贵的人才资源。依法保障返乡人才的生活与生产条件,有助于他们在乡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支持人才返乡与允许其在农村购房或购买农民宅基地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这里有两大关键点需要澄清:首先,退休干部回乡并不必然等同于乡村振兴所需的人才回流;其次,对人才的支持形式多样,例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理利用闲置宅基地与住宅。因此,返乡人才通过租赁农民的闲置住宅,同样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关于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自由交易问题,任大鹏强调,农村宅基地因其特殊性,在法律上对其使用权主体、权利内容及行使限制均有明确规定,故不属于可自由流通的财产范畴。若允许农村房屋与宅基地自由交易,将严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削弱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因此,维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稳定性与合法性,对于保障农村居民权益及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农村宅基地禁令,背后深意何在?

针对近期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禁令的再次强调,社会各界纷纷提出疑问:此项禁令已在现有法律及部委要求中得以明确,为何还需在国家级政策文件中再度重申?对此,法律专家任大鹏进行了深入解读。

任大鹏指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框架。相较于以往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不仅是对城镇居民赴农村购房、购置宅基地,以及退休干部在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等行为的明确禁止,更体现了政策的高度导向性和权威性。这一举措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享有更为充分的财产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进一步而言,禁令的实施预示着相关管理制度将更为明确与细化,有助于有效应对人才下乡与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潜在矛盾,及时纠正过往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偏差与不当之处,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使用与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禁令之下,如何激活农村闲置资源?

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显著,导致建设用地资源浪费的问题,新京报记者进一步提问:在鼓励盘活宅基地等农村闲置资源的背景下,禁令是否会对这一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任大鹏回应称,农村宅基地问题历来错综复杂,涉及历史与现实的多重因素。中央对于宅基地改革的推进始终秉持稳慎原则。实践中,随着大量农民向城市迁移,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愈发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试点工作中,涌现出了诸多创新与探索。

然而,任大鹏强调,所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改革措施,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改革有法可依。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应优先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合理需求,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新农人”置业难题:如何平衡发展与居住需求?

面对到乡村创业的年轻人日益增长的置业需求,长期租房是否会影响“新农人”的积极性?如何吸引并留住这些宝贵的人才?

任大鹏表示,年轻人返乡创业对于乡村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为引导城市人才下乡,各地应采取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创业扶持资金、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以营造宜居宜业的乡村氛围。

同时,任大鹏建议,对于“新农人”的居住需求,可通过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等方式,逐步解决其长期租房的困扰。在确保法律底线与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为“新农人”提供更加稳定、舒适的居住环境,从而激发其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热情与动力。促进专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域,为推动专业人才更有效地服务于乡村发展,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考虑实施一系列激励措施。其中,为新农人(即致力于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型农业从业者)在购房或租赁农民房屋方面提供财政补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吸引手段。然而,在执行此类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补贴适用范围,严禁新农人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民住宅以改善生活条件,这一界限不容突破。

乡村要真正实现人才振兴,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就业与发展支持体系,以满足年轻人多样化的职业规划与成长需求。这意味着,地方政府需加大力度,在乡村地区引入多元化的产业项目,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同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提升乡村人才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为其职业生涯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此外,还应注重优化乡村生活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开放包容、充满活力的乡村文化氛围,从而吸引并留住更多有志于乡村建设的专业人才。

综上所述,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既需灵活运用经济激励手段,又需坚守法律政策底线,更需从根本上解决人才就业与发展的根本问题,以实现乡村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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