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春#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长税稽公字〔2024〕1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长春市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春市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8家公司涉及科技、酒店、餐饮、商贸、文化传媒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从3万多元至620多万元不等,例如:长春市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7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计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版)68份,金额合计:6266882.00元。税务处理处罚:(1)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2)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28家公司中,有大部分公司虚开的金额未达到此标准,但也移送公安机关,因为属于团伙虚开案件之一。例如:长春市寻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版)4份,金额合计30760.00元。税务处理处罚: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未达到移送标准,但因该案件为团伙虚开案件之一,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刑事责任。
虽然说虚开金额上述标准,涉嫌虚开发票罪,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隋某某指使其公司会计,让姜某某为其公司开具了6张发票,票面金额共计848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2.3.办案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赵某甲为魏某甲所在公司开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中虚开发票金额为2291512.0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宁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办案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3.3.简要案情:宁某某与他人注册公司,指使公司业务员为其他公司虚开了部分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190705.4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对于属于团伙虚开案件的,可能无法争取不起诉。但或许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张某某、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属过失犯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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