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名16岁的初中生,初中毕业后未继续读书,到处打工。
跑了几个月快递以后,张三到一家韩国餐厅当配菜员,负责切配、调料、炒菜等。
餐厅安排大师傅李四和王五做张三的师傅,对张三进行指导。
这家餐厅做饭的时候,会使用韩国进口的冰醋酸做调味料。
一天下午,李四让张三去检查下后厨的冰醋酸剩多少了,来决定进多少货。
张三拿出冰醋酸瓶子看了看,举着瓶子对李四说:“我把它喝了,你给我买瓶红牛!”
李四一边看着前堂传来的菜单,一边说:“给你一百块!”
这时,王五刚好走进厨房,张三举着冰醋酸瓶子对王五说:“你要不要加一百块?”
王五说:“加一百块!”
李四和王五一转头,张三就喝了一口冰醋酸(50到60ml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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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随即赶到头晕,喉咙灼烧,说不出话来,急忙在水龙头下大量喝水,仍无法缓解。
李四遂陪同张三到县医院就诊,因张三无法说好,李四代为给医生讲是因为喝了一口白醋导致的喉咙、上腹不适。
县医院给张三进行了服用了碱性药品,并进行了输液治疗,未进行输液治疗。
此后,张三反复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因食管狭窄,进行了手术治疗,花费十几万元。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张三遂将李四、王五、餐厅和县医院都告上了法院。认为李四、王五作为师傅,与张三打赌没有告知存在过错,餐厅作为雇主,没有对张三进行培训,对危险品管理不当,县医院没有进行洗胃存在过错,应当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经了解,冰醋酸是一种有刺鼻气味的腐蚀性食用添加剂,需要稀释到3%-5%才可以作为醋酸使用。这家餐厅使用的冰醋酸包装上全是韩文,也没有标注腐蚀品,平时与其他添加剂放在一起。误食以后要服用碱性药品进行中和,洗胃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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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一、餐厅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对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来的法律规定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这条规定进行了调整,规定为按照雇员和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但虽然进行了改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划分仍然会对雇员进行适当的照顾。
所以,餐厅是否承担雇主责任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小的影响。
而认定餐厅是否承担雇主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张三受伤是否是在雇佣过程中,就本案而言,张三与李四、王五打赌显然不属于餐厅的工作内容,所以餐厅无需承担雇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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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四、王五、餐厅、县医院如何承担责任
既然张三不是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那就是一般侵权案件,李四等人要承担责任,首先需要各自存在过错。
对于李四、王五来说,两个人作为张三的师傅,对于冰醋酸具有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即便不是明知,也应该知道服用冰醋酸可能会造成损害,却不但没有制止张三,反而通过打赌的方式鼓励张三服用冰醋酸,当然存在过错。
对于餐厅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物品外包装上应当有中文,而且冰醋酸作为具有强腐蚀性的物品,按照规定,是强制要求在外包装上应当由腐蚀性标注的,但餐厅却没有标注,也没有对冰醋酸进行特殊管理,没有对可能接触到该物品的张三进行相应的培训,存在过错。
对于县医院而言,其没有进行洗胃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李四、王五、餐厅都存在过错,他们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呢
多人侵权的,如果属于共同侵权,就是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那么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多人侵权的,如果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行为,是大家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一个损害后果,那么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四、王五、餐厅的过错都是过失,当然不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所以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张三是自己喝的冰醋酸,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四、王五、餐厅对张三的损失无需承担全部责任,张三自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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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年轻人冲动莽撞是正常的,但也是需要克制改变的,毕竟有些错误一旦犯下就无可挽回。张三只是为了开玩笑,小小的一个打赌就造成了终身的残疾,足以警醒世人了。
原判决
一、限被告某餐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赔偿款99541.63元(垫付费用已扣减);
二、限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三永支付赔偿款108236.9元;
三、限被告王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赔偿款108236.9元;
四、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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