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有3家公司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逃税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杭州丰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103.7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24.0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47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35.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5.0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75.1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博某某培(杭州)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12.5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65.1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5.1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3家公司都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其中,2 家公司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为什么上述3家公司中,逃税金额2000多万元的没有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另外2家逃税金额100多万元、200多万元的公司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想要了解这个问题,那么就需要知道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也就是说,纳税主体是否构成逃税罪,需要看逃税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需要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这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因此,上述杭州丰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逃税金额为2103.76万元,但其并没有占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则不构成逃税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逃税罪有一个税务前置程序,即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个税务行政前置程序也有条件限制,即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逃税罪的,会根据逃税的金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适用不同的量刑档位: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47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但是,该《意见》是2012年就发布的了,至今已10多年,而且数额较大的标准也由原来的5万元以上调整为10万元以上,所以该数额巨大的标准应不再适用。在实务当中,部分法院可能会按数额较大的一定倍数来确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如该《意见》发布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万元以上,两者相差5倍,现数额较大的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上,按5倍计算的话,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为50万元以上。
以下是何律师检索的认定数额巨大的裁判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邱某某逃税案
1.2.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刑初49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将台州市A工贸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他人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仍未缴纳税款,计人民币65.022万元,属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系坦白、初犯,主观恶性小,其未补缴税款的原因是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宽处理,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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