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成大修: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单层双层你说了算(一)

怀蕾国企改革 2024-02-21 18:41:07

导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隔三十年,在同一时间通过和施行,本次修订致敬公司法三十周年,而立之年的公司法迈向新时代新征程。

本次修订之所以称之为大修,是因为本次公司法修改历时五年、历经四次审议,按照传统,小修为“正”,大修为“订”,公司法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四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是公司法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共有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

适逢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全面推行,迎来改革大年,新公司法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熟定型补齐最后短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也将推出系列解读文章抛砖引玉,以资共享。今天我们聊聊新公司法到底提供了哪些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02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对治理的需求,随着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代理风险高企而日益迫切。反之,如果公司股东还是亲力亲为,没有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谓企业家也名不副实,此时公司治理更像是满足合规要求而非公司发展的刚需。

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将“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立法目的,将公司内部治理事务的管理交还给企业家,充分尊重“企业家精神”,这有利于公司选择适合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灵活高校决策,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公司创新创业动力。

因此,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家行使公司经营权的趋势下,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就成为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所谓公司治理制度就是公司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以确保董监高合规行权履职。

自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治理结构以来,公司治理主体的设置与权力分配均由法律规定,双层治理结构即同时存在着经营主体(董事会、经理层)和监督主体(监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从未改变,历次公司法修改均未触及公司治理结构,上述单一僵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脱离了市场经营主体真实需求,无视公司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导致我国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形似神不似”的问题,国企公司制改制沦为“翻牌”,徒增公司管理成本。实际上,我国90%以上的公司属于中小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为封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一般不存在代理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但为了满足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合规要求,众多企业又不得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法律与实践脱节,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对公司治理灵活性、决策效率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国企深化改革积累了丰富成果,也为系统性修改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了详实依据。

本次公司法修订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治权限,赋予了公司选择治理规范更大的自由度,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引入了单层制治理模式,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双层制或混合制,丰富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性,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有利于释放公司活力动力的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障,对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革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综上,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革新,既是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和倡导,也为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接下来,认真研究新公司法,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调整治理主体、职权分配、议事规则,对照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废除不适应新公司法要求的内容,应对新公司法提出的合规要求与风控挑战,已经成为国企当前最为迫切的重要工作。

(一)单层公司治理结构与双重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治理结构的类型

公司治理结构有几种类型?根据公司是否单独设置监督机构,公司治理一般有单层制和双层制两种类型:

(1)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

没有独立监督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是单层制,设置董事会,但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同时具有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因此其独立董事占多数、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分离等机制确保其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2)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

有独立监督机构又有执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双层制,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不设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的选任模式,双层制可分为垂直式与并列式:德国公司属于双层制垂直式,由股东会先选任监事会成员,再由监事会选任董事会成员,而监事会作为董事会上位机构,享有董事任免权、报酬决定权、重大决策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日本则是并列式双层制,由股东会分别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行关系,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独立监督。

单层制好还是双重制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般认为,公司监督机构有效实施监督功能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做到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因此,从业务执行与监督分工明确的角度,双层制优于单层制:双层制中,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业务执行与监督,权限界限分明;单层制的经营与监督权限同属于董事会,董事既负责经营又负责监督,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尤其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形下,负责监督的董事更难以对董事长带领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双层制存在的问题,双层制下的监事会没有业务执行权、缺乏监督手段,主要立足于事后监督,实际监督效果差强人意。

考察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演变,不难发现单层制、双层制都在取长补短:双层制立足于强化监事会职权以及完善监事任职资格,单层制的董事会逐渐由执行机构转为监督机构,并提高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

与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不断演变优化的趋势不同,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则一直没有变化,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来,历次公司法修订均未涉及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属于典型的双层制。但是,这种双层制脱离公司中国国情、公司实践和时代发展,并没有发挥太好的作用,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其成员和经费依赖于被监督者,实践中更多受制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往往沦为“花瓶”,无形中提高了治理成本、降低了治理效能。

因此,本次公司法修订正是公司治理实践中的问题,对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性变革,可谓是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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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蕾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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