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遗弃33年的女子,10岁时亲生父母曾找上门却因怕被索要抚养费而拒绝相认。
如今亲生父母竟反过来以"生育之恩也是恩"为由,向女儿索要20万元养育费。
案情回顾
那是1991年一个寒冷的凌晨,在一条人来人往的街道边上,一名女婴被无情地遗弃在路边。
幸运的是,路过的王大妈发现了啼哭的女婴,那时候也没有报警的意识,王大妈在原地等了两个小时后竟没有人来认领孩子。
于是将其抱回了家,王大妈的女儿和女婿见此可怜的小生命,决定将她抚养成人,取名张小慧(化名)。
在张小慧10岁那年,也就是2001年,一对陌生夫妇找上门来,原来他们就是张小慧的亲生父母。
养父母一家以为他们是来认回女儿的,既忐忑又不舍。
然而,当亲生父母看到养父母家贫困的生活环境时,竟担心被对方索要这10年的抚养费。
他们只丢下一句"丢了就丢了",便匆匆离去,留下满屋的错愕与伤心。
时光飞逝,张小慧在养父母的悉心照顾下,已经长大成人,有了稳定的工作和幸福的家庭。
谁知在2024年初,那对23年前抛下"丢了就丢了"的亲生父母又找上门来。
这一次,他们的要求令人哭笑不得:要张小慧支付20万元的"养育费",还振振有词地说:"十月怀胎不是养吗?把你带到这个世界就是养育!"
面对这荒谬的要求,张小慧当场怒怼:"我会更加努力工作,但那是为了让养育我的外婆和养父母过上更好的生活,至于你们,给我靠边站!不服就法院见!"
于是,亲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张小慧给20万养育费。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亲生父母并未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条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就算符合这些条件,也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从收养关系成立的那天起,张小慧和她的亲生父母以及父母那边的亲戚之间就没有关系了。
因此,即便亲生父母现在生活困难,也因与张小慧的法律关系已经终止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况且,他们当年的遗弃行为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在道德层面上实在难辞其咎,一个忍心抛弃亲生女儿的父母是怎么有脸来相认的?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生恩不如养恩大,张小慧的做法没毛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