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其区别很微妙,容易令人混淆

学法与用法 2024-01-03 09:56:47
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其区别很微妙,容易令人混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共有五款,对我国四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进行了规定,根据法院级别和所审案件的不同情况,其合议庭的组成也有所不同。

首先要说明的是,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大于三的单数。因为,既然是“合议”,必须不能是一个人,一个人无所谓“合议”。同时,不能是偶数,因为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如人数是偶数,可能出现持正反意见的人数刚好相等的情况,这样就不能作出有效决议。

一、基层、中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有两种,一是三人合议庭,一是七人合议庭,也就是在人数上要么是三人,要么是七人,没有第三种情况。从人员组成上看,组成三人合议庭的成员,可以全部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但组成七人合议庭不能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而必须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换句话说,当组成七人合议庭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所要说明的是,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此时不需要组成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案件,但不能由陪审员来审理案件。

二、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本条规定,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和基层、中级法院组成有所不同。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有两种情况:

1.“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

这种情况从组成人员看,全部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参加;从组成人数上看,是“三至七人”,因为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此处应为三人,五人或七人。简单说,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组成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五人合议庭或七人合议庭。

2.“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

这种情况下,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组成人数为三人或七人。可见,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存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五人合议庭。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员参加。组成人数为“三人至七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五人合议庭或七人合议庭。

四、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为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只能审理第一审案件。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前述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组成人数为三人或五人,不再有七人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根据前述各款规定可知,合议庭人数最少三人,最多为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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