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长乐两名“80后”男子拒绝执行约4.88亿元的诉讼标的,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提出20%悬赏执行的申请,理论悬赏金额近1亿元。
公告内容显示,被执行人蒋校,1982年6月出生,执行标的4.88亿元(暂计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林俨儒,1980年11月出生,执行标的4.88亿元(暂计至2021年9月17日)。
据公开资料,上述执行所涉案件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简称“鑫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鑫海公司是一家在福州市长乐区注册登记的大型钢铁民营企业,2002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金7.5亿元,曾被评为福建省100强民营企业和百家重点企业、“福建省工业主要行业前十强”等。
2013年,鑫海公司受到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和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业务严重下滑,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公司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困境。
2014年初,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某将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计1.04亿元,实股为9440万元,以2.5倍即2.36亿元作价转让,林俨儒同意按此转让价格购买接受。
林俨儒将转让款转入林某某指定的账户。林某某收到第一期6000万元款项后,将持有鑫海公司的9440万元股份过户给林俨儒名下。林俨儒如果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未付款全额支付月息1.5%的违约金。
在随后两人签订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二)》中,双方确认了事实是,截止2014年7月12日止,受让方林俨儒已向出让方林某某支付转让款7500万元。出让方林某某和受让方林俨儒已就转让的股份办理了变更手续。受让方林俨儒尚欠出让方林某某出让款1.7亿元。
因林俨儒并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俨儒支付股份转让款1.6亿元整及违约金1551万元,且鑫海公司、蒋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林俨儒则辩称,林某某声称鑫海公司股权价值可达每股2.8元,其愿意以每股2.5元的价格转让。后经了解,林某某所称的股权价值不值,要求重新定价并提供资产负债表进行审查。但林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提供材料,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欺骗,表示以每股1元价格重新转让股权。
双方于2014年2月21日重新签订《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林某某同意将持有鑫海公司22.17%的股权共1.66亿元出资额,以1.66亿元转让给乙方林俨儒,林俨儒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林俨儒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转让费1.66亿元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林某某。
林俨儒称,此次股权转让协议召开了股东会,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林某某仍未移交财务报表,造成林俨儒一直无法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直到支付1000万元后,才移交材料,随后发现股权价值并未达到每股1元。
林俨儒认为,林某某在转让行为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故该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另,根据协议约定,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约,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林俨儒已支付的8500万元。
对于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一份作价2.36亿元,一份作价1.66亿元,到底哪个为准?
法院称,从2014年1月至当年7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就同一股权的转让签订了四份协议书,最终法院以林某某主张的两份协议作为履行和结算的根据,林俨儒引为依据的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是作为工商登记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官司还未了结时,公司已经不行了。2015年,鑫海公司停产,2107年,长乐法院立案受理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鑫海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这是该院受理的规模最大的私营企业破产重整案。
该公司的破产重组还被列入福建省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据《法治日报》报道,鑫海公司的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0名职工,由于讨薪不成,屡次发生职工围堵厂区、省道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2017年7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的债务规模超过40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职工2700余人,其中涉及的银行债务有10家,金额近20亿元。
2018年1月,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终于成功重整了原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大东海积极重整后已于2019年4月逐步恢复生产。
公司又重回了正轨,但林俨儒彻底走向低谷。2018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林俨儒、蒋校列为限制消费人员。2019年,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将林俨儒、蒋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林俨儒当时的1.6亿欠款也利滚利变成了现在的4.88亿元。(北京时间财经 陈世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