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学法与用法 2024-01-24 09:20:34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外,作为被害人(或自诉人,下同)的一方,也有权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该条就是对诉讼代理人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辩护人,以及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具体来说,被害人可以委托执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被害人自己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被害人自己的监护人或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1.绝对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参照此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拘留、监视居住等情形的人不得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这类人员是绝对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无论其与被害人是何种关系,均不得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2.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本款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即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原则上不得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对于这类人员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如果此类人员属于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则可以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被害人可以在自己的上述亲属范围内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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