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该担什么责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5:10

根据《民法典》第1253、1254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的担责情况如下:

1.能够查清侵权人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不能查清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司法实践,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主要包括:(1)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在场证明。(2)自己根本就没有占有损害发生之物,也就是自己家根本、从来就没有被扔下去的东西。(3)证明自己占有的建筑物的部分,客观上不可能具备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关于第三点,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比如,经鉴定,抛掷物来源于高度超过一定楼层或者某一方向,则该楼层以下或者不是某一方向的住户可以免责。再如,住户证明当时家中只有一名2岁幼儿,而抛掷物重量较大,客观上无法抛掷该物品。等等。

法律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分散风险、共同救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而并非是要求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责任承担也不以建筑物所有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

3.无论是否能够查清侵权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判断依据是是否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抛物原因、物业费缴纳数额、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看客观情况等判定。

从归则原则上讲,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所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坚持的是尽量缩小责任人范围的原则,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都有相应“查清侵权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19年10月3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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