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又反悔,员工要赔偿,法院为何不支持?

汪正楼案件 2025-04-12 03:59:17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5日,某公司向张三发送《录用通知书》。

2024年3月11日上午,张三向公司发送《录用通知书回函》,表示愿意接受录用,并将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时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2024年3月11日晚上,公司告知不再录用张三。

张三要求公司赔偿三个月工资损失2943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向张三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是要约,经张三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鉴于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张三、公司尚未建立用工关系,劳动关系尚未成立,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订立阶段,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拒绝录用张三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录用通知书》7.4条载明了“公司根据需要可能进行背景调查,如不同意接受背景调查,此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八条“特别提示”载明,“本通知书的生效是以张三向其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为前提,如果张三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不真实或存在作假行为……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张三向公司作出了同意入职的意思表示,即应接受该《录用通知书》中关于同意接受背景调查、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全面且真实的条件,知晓如果存在提供的工作经历等信息不真实或存在作假行为将被取消录用的后果。不仅如此,张三向公司提交的《录用通知书回函》中亦有加粗字体的“本人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贵公司有权据此结束招聘流程及未来可能的雇佣关系”的承诺;张三向公司提交的《应聘申请表》“填写须知”亦有“某将评估您的技能、教育程度和经验是否与岗位匹配。请您如实填写本表……”的相关提示。

因此,无论招聘流程如何,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应当围绕张三向公司提交的《应聘申请表》的内容是否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张三在《录用通知书回函》中承诺的、公司在《应聘申请书》中提示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认定。

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张三在向公司提交《应聘申请表》确实存在未能如实、全面填写工作经历及岗位的情况,而如实向用人单位全面告知工作经历不仅是约定义务,更是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之法定义务。劳动者填写的既往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的基本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劳动关系稳定性了解和判断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入职岗位评估及相应劳动报酬标准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张三在向公司提交的《应聘申请表》中未能全面填写其过往的工作经历,影响到了公司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信赖利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享的利益,而该利益的保护是以各自均善意履行了约定义务、诚实守信为前提。双方达成契约确定了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三接受了公司先录用后背景调查的条件,即应对自己填写的工作经历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违约的后果。公司根据《录用通知书》所附条件拒绝录用张三,具有合理性,其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张三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案号:(2024)苏12民终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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