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5:12
死亡赔偿金,到底是对因受到侵害而丧失生命的受害人的赔偿,即受害人“生命价值赔偿”,还是对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引起的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是前者,那么,死亡赔偿金就是赔给受害人本人的,是受害人的财产,在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就是受害人的遗产。如果是后者,那么死亡赔偿金就是赔给受害人的亲属的,属于其亲属的合法财产,不是受害人的遗产。 目前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比较统一,即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不是对受害人的“生命价值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任何数目的金钱都无法实现对生命权丧失的填补。因此,我国把死亡赔偿金定位在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 因与受害人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受害人的死亡可能给近亲属造成的损失,包括:为了救治受害人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为了安葬受害人支出的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因亲人离世而丧失的抚养费或者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因亲人罹难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因此,因侵权死亡赔偿包括了相关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其中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抚养费的丧失或者物质生活水平降低这一损害的赔偿,也叫做逸失利益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死者近亲属对债务有偿还义务。 同时,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引起广泛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也就有了比较合理的解释。从字面上看,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从深层次原因上,可以看出,受害人的近亲属所处的生活环境不同(是农村还是城镇),其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抚养费,或者物质生活水平降低的程度,也会不同。(其实这个还是存在城乡二元化差异的,听上去仍然很残酷而让人难以接受) 为了解决城乡二元化差异带来的实质不公平。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做了一些努力。比如《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额。”意思是,在侵权责任里,如果是因同一损害事件引起的多人死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按照一个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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