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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权实现过程中,侦查组织模式是侦查主体为有效行使侦查权,依据侦查客体的实际情况,遵循特定组织程序而构建的系统。学界常将其视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形式,并划分为专案侦查、并案侦查与破案战役三种。然而,实践中更普遍存在的是常态侦查模式,它常被忽视,却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多发且刑罚后果较轻的“小案”。这些“小案”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犯罪手段暴力、后果严重的“大要案”而言。对于“大要案”,侦查机关倾向于组建专案组或并案侦查;而对于“小案”,则通常由负责侦查的部门采取常态化的组织模式,依循办案程序稳步侦办。
常态侦查面临的案件数量庞大,尤其是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小案”发案量居高不下,侦破率却明显偏低,追赃难度大。常态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规定,由专业警种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两大层级共同构建案件侦办体系,确保侦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有限的侦查资源下,庞大的案件量与“大要案”必破压力共同影响了“小案”的侦办质量。然而,常态侦查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小案”的多发性与普遍性使得人民群众对其侦办效果有着更为直接的感知,成为衡量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成效最客观、最实际的“绩效考核”,也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直接体现。
在常态侦查中,侦查人员存在认知偏差,片面重视与自身工作成绩紧密联系的“大要案”,而对普遍多发的“小案”缺乏足够重视,出现“抓大放小”的现象。同时,侦查资源局限成为制约案件侦破实效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警力缺口问题突出,即便刑警数量有所增加,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警民比例仍明显偏低,使得警力不足困境在“小案”侦破中愈发显现。另一方面,常态侦查资源分配不足,专案侦查、并案侦查、破案战役等因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而得到高度重视,资源得到最大限度调配;而常态侦查由于观念上缺乏认知且案件多发、普遍,在资源配置上却难以得到倾斜,且缺乏较为充足的配给。
侦查机制运行不畅是制约常态侦查效能的又一瓶颈。内部运行机制方面,信息化侦查手段使用率偏低,侦查人员对传统侦查技能依赖较重,对信息化侦查技能提升重视不足;同时,警力调配缺乏规范,指挥层面随意抽调一线侦查人员,使专业警种职能超载,侦查组织稳定性受损,人均工作负荷加重。外部运行机制方面,“小案”侦破路径狭窄,作案人群反侦查经验丰富、流动性强,且街面犯罪防控力量不足,对现行犯罪打击力不从心;“小案”预防效果甚微,公安机关长期侧重于打击与侦破,忽视对案件深层次原因的分析与预防,导致“犯罪—打击—再犯罪”的恶性循环未能打破,常态侦查中“小案”应接不暇。
为了纠正认知偏差,公安机关通过深化对常态侦查重要性的理解,明确认识到频发的侵财性“小案”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常态侦查,作为处理此类“小案”的核心侦查模式,其有效执行不仅是公安工作的基石,也是赢得民众信任与支持的关键。公安机关必须调整观念,摒弃以往偏重“大要案”、轻视“小案”的片面做法,从思想到实践全面重视“小案”的侦破工作。同时,要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在常态侦查中的不可或缺性,积极构建“警民共治”的新格局。通过强化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和力量,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形成社会治安的“人民防线”,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合理优化警力布局与部门设置,通过立足区域警力需求,科学配置“行政化”警力与一线实战警力,精简综合管理部门,将更多资源投向基层一线。同时,建立“专警专用”与警力灵活调配长效机制,确保警力配置既严格规范又灵活应变,满足社会治安与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需求。公安机关还需高度重视现场勘查工作,针对“小案”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如“抓大放小”、勘查质量不高、痕迹物证提取率低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完善现场勘查制度,提高勘查质量与效率,积极促成从常态侦查到并案侦查的转变,以“以点带面”的方式提升侦破实效,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实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
公安机关双管齐下。一方面,要优化整体侦查机制,加强信息化侦查手段的运用,通过公安情报数据平台综合常规、秘密与科技手段,拓宽情报来源,深化线索挖掘,并完善信息资源库,确保基础信息全面真实。同时,要重视犯罪现象的规律性分析,运用现代科技把握犯罪规律,提高案件侦办效果。另一方面,要建立常态侦查资源的灵活配置机制,根据案件数量决定资源分配,确保“小案”侦查资源的常态化配置,并通过绩效考评促使资源分配均衡化,提升常态侦查的侦破实效与案件侦办质量。此外,要加强监督,改进选择性办案等不良风气,积极吸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意见,夯实侦查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