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3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厦门旭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贸易(商贸、建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厦门旭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因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10多万元(税额27万多元)至690多万元(税额90万多元),例如:厦门格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至2021年05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695.45万元,税额90.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根据厦门地区相关的不起诉案例,如果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可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17号)
1.3.简要案情:舒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舒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722612.9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
2.1.案例二: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27570.74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经为被告单位A公司预补缴了税款1327570.74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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