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水杯被男同事三次射入J液,以此辞职索赔补偿金为何却遭拒?

人事自有劳动说 2024-08-11 16:05:10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将是一个“有味道”的案例【案号:(2014)杭滨民初字第1173号】说的是一女子小美(化名)某日突然发现自己平时放在办公桌上用于日常喝水保温杯内有疑似J液的可疑液体,由于不确定可疑液体到底是啥,小美便将此事告知了公司。

公司在接到小美的报告后丝毫不敢耽搁,第一时间联系了所属地的派出所反映情况。次日,小美带着自己的保温杯和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到派出所正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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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后,小美的男同事,嫌疑人小刚主动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曾先后3次在小美的工位旁zw,并将射出的精液射进了小美的水杯里。后小刚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后小美以公司未能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为由,通知公司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面则回应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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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沟通无果后,小美提起仲裁。被仲裁驳回请求后,小美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美提出自己在拿着保温杯和公司的监控录像报案后,曾明确表示该案件由公安部门直接审问,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提前将此事的任何信息泄露给小刚。对此小刚的直属领导也表示同意并积极配合。

但第二天晚上小刚的直属领导就给小美打电话,表示自己已经和小刚进行了沟通,小刚已经意识到错误并希望小美可以原谅自己,自己也愿意给小美相应的补偿。因此小刚的直属领导希望小美能给他个面子,撤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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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美而言,自己在遭受到小刚的变态行为所带来的精神以及肉体上的上伤害外,小刚的直属领导还作出了置公安机关“不要提前透露任何消息给小刚”的警示于不顾,私自联系小刚并劝说自己撤案的行为,更加深了自己所受的伤害。这是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对员工进行保护,才使自己遭受到伤害,因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辩称如下:

1、此事纯属小刚的个人行为,公司完全无法预知并予提前予以阻止。在事发后,公司积极提供监控视频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且在公安机关结案后,已第一时间将小刚予以辞退。

2、小刚的直属领导给小刚打电话系其个人行为。因为公司处理该事件的对接部门是人事行政部门,小刚的直属领导既非公司领导,也不是人事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公司也未曾授权小刚的直属领导处理此事,因为小刚直属领导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

3、小美主张自己收到了精神伤害,但是该伤害是由小刚一手造成的,而非公司,因此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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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小刚的个人行为是导致小美遭受伤害并提出辞职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系小刚的个人行为,公司是没法提前预料并予以控制的。当事情发生后,公司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该处理并无不当。

其次,小刚的直属领导在得知自己的下属做出违法的行为后,向下属了解情况亦符合常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小刚的直属领导该行为存在向小刚通风报信阻碍公安机关办公的情形。

第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虽规定“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义务”的规定,但该案中小刚的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因公司为提供劳动保护预防和防止女职工遭受性骚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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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小美主张因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导致其辞职并主张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这样的判罚,咱作为吃瓜群众,只能说小美确实是受委屈了,但是吧,咱不得不说的是违法犯罪的是小刚,小美却告公司确实有点不合逻辑。所以小编个人觉得小美应该要补偿,只不过应该向小刚个人要。

比如精神伤害的赔偿,还有此行为给自己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导致自己不能劳动的赔偿,还有身体问题需要诊疗检查复查费用等等赔偿。这样也许更合理,也更容易获得支持吧。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打工同胞们,咱作为劳动者在利用法律进行维权时,一定要看准了在维权,否则,只会让自己更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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