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要求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违法!

学法与用法 2024-01-09 09:06:15

出借人要求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违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借助自己的强势地位,向借款人提出各种不合理条件,比如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实际中经常发生,尤其是在职业放贷的案例中,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完全违法的,作为借款人一方,在实际还款中,完全可以按自己实际得到的借款数额偿还本金,结算利息。

关于在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的问题,早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明确了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违法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还款时有权根据自己实际得到的借款金额为本金结算借款本息。

举例说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1年,约定年利率20%。乙在向甲提供款项时,提前扣除利息20000元,实际提供了借款80000元。因为甲实际上只借到80000元,故借期满后,其权按照实际得到的80000元本金结算本息,甲只需向乙偿还本息96000元。

尽管合同法早已作出上述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仍层出不穷,纠纷不断。为进一步明确此问题,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条中明确了以下问题:

其一,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一般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数额为依据,所以对于借款人看来说,在给出借人出具借款凭证如书写借条时,应以自己实际借到的数额来书写。如果必须按照出借人的要求书写,而实际上又没有足额得到借款时,就必须注意收集其他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实际借款数额。

其二,再次明确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如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结算还款本息。因此,对借款人来说,当遭遇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况时,必须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借款数额,在法院诉讼时,依法主张根据自己的实际借款数额结算本息,只要证据充分,就能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出借人的不合理要求,完全可以依理依法予以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 阅读: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