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毛某上诉的其中一项理由是:“原审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2条,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防止虚假诉讼······”没错,就是这样,李大贺律师认为原审裁定本该如此。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理由: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毛某本人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其本人签字的委托及转委托的书面手续。庭审中,法庭通过电话方式询问毛某时,毛某称对本案诉讼不知情,亦未办理过代理手续。后虽其改变陈述,但本案诉讼中的委托和转委托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诉法没有明确授予当事人追认的权利,代为起诉的行为不可以通过追认的方式由被代理人在开庭时作出。如允许代理人在没有事先取得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先行诉讼,再通过当事人追认的方式行使诉权,则会使得民诉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很容易被当事人滥用或规避。即使毛某本人进行追认,也不能产生毛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受理的效果。
民诉法有关起诉条件和诉讼代理的规定,还涉及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问题,若允许当事人事后进行追认,赋予无权代理人行为以法律效力,则会使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损害相对方的诉讼权益,
故,毛某实际没有委托毛某甲代其办理诉讼、聘请律师等事务,毛某甲代理毛某委托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