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温州#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温州有27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处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7家企业中,大多数企业为鞋业类企业,此外还涉及实业、能源、煤炭等行业。虚开金额最低为70多万元(税额10几万元),虚开的金额最高的达32亿多元(税额4亿多元),例如:浙江光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06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25858.88万元,税额47710.4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84份,合计金额321812.54万元,税额47239.3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2908.06万元的行政处理。
虽然,在公布的案件信息当中,税务机关仅写了对相关企业追缴税款或罚款的行政处理处罚,但是,如果虚开的税额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还要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27家企业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10万元,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平检刑不诉〔2021〕2030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甲经营管理温州A有限公司期间,向微山县2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共计196153.84元,价税合计135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并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张某某作为浙江A零部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虚受杭州2家钢材公司开具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达290621.9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2刑初99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6448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詹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詹某已退出钱款人民币826712.1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被告人詹某的上述从轻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人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且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詹某有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案情,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虚开税额上亿元的,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例如: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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