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女子正在自家院里割草时,家里突然进来两个陌生人,还自顾自的说看看房子

何生贵 2023-04-27 19:36:11

山东东营,女子正在自家院里割草时,家里突然进来两个陌生人,还自顾自的说看看房子,就在走到自家狗窝跟前时,狗狗突然窜出,咬了陌生女子一口,陌生女子大叫,不依不饶,非要女主人赔偿9067元,双方还为这事,闹上法庭。案发当天,女子朱某正在自家别墅的大院里收拾,突然听到身后有人说话,于是便看到了华某夫妇。朱某当即对二人质问,你们是谁?来我家做什么?并当即要求二人出去。华某夫妇表示进来看看房子。

之后,朱某看到华某站在了落地窗下的狗窝前面,此时没有拴狗绳的狗,迅速从狗窝中窜出来,华某大叫一声,同时传出了阵阵狗叫声。朱某冲到狗窝前,华某说,自己被狗咬了,要求朱某赔钱。可是朱某却说,你不请自来,现在被狗咬了,还好意思让我赔钱!要钱没有!华某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凭借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不停的对朱某进行输出。朱某迫于无奈,只能拿出了200元给华某夫妇。本以为这事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万万没想到,一个多小时后,华某夫妇再次返回。要求朱某赔偿5000块钱。朱某顿时怒了,说华某夫妇这就是讹诈。双方为此越吵越凶,还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协商未果。之后,民警表示,由于双方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又不接受调解建议,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很快,华某将朱某告上法庭,主张索赔医疗费3067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朱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饲养的狗造成了华某的损害,应当依法对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华某在未经朱某同意或者邀请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家中,造成自己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朱某承担华某损伤80%的责任,华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民事责任采用的损害填平规则,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多少损害,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以填平对方遭受的损失。最终法院认为,朱某赔偿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93元。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朱某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朱某认为:1.华某二人,未经自己的允许和邀请,擅自进入自己家中,侵害了自己的住宅安宁权,属于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2.案发当天,华某在狗窝附近站了一段时间,华某肯定挑逗了狗,因此才激怒了狗,导致其受到了狗的攻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1.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其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动物本身一定的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有控制和管理这一危险源的能力,本案中朱某没有控制管理好危险源,造成华某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朱某认为,是华某挑逗了狗,才导致狗攻击华某,华某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朱某并不能举证出华某在案发现场实施了挑逗狗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请求,维持了原判。有网友说,狗就是用来看家护院的,难道家里来了陌生人,狗不应该攻击吗?当然也有网友说,看家护院没问题,但是最起码要拴起来。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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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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