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邯郸#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邯郸市共计有9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8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4900多万元(税额800多万元),例如:魏县和某废旧物资经销处,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4919.84万元,税额836.37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8.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44.7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魏县和某废旧物资经销处虚开的税额为836.37万元,已远超过了250万元,其责任人员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1.3.简要案情:乔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9986.14元,税额:152997.66元,价税合计:105298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1.案例二: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2.3.简要案情:武安市A公司通过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价税合计18900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7433.6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审理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税额554887.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审理期间能够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国家税收损失489087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某认罪,且退赔国家税收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583902.5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及部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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