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重庆市九龙坡区有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30多万元至860多万元不等,例如:重庆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08月0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8份,票面额累计862.1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周某乙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为偷逃企业所得税,周某乙与他人商量后,购买普通发票21份,价税合计262.3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补缴应缴税款、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全部挽回,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2.1.案例二:夏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
2.3.简要案情:夏某某与他人商议后,安排联系虐发票,从虚开发票人员处购得以虚构钢材和混凝土采购名义开具的伪造的普通增值税发票5张,票面总金额共计人民币3731787.6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对于无法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票面金额总计299.485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无外力约束下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阳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犯虚开发票罪(价税金额合计400余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1.案例三:熊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价税合计4001840元),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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