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就不管了,还能收到房吗?

物业之友 2023-07-10 17:35:37

2019年8月15日,被告石某某与原告惠水某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惠水某小区房屋销售给被告。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被告在支付购房首付款后,随着工程的进展,原告通知被告及时办理按揭手续,被告却拒不配合。原告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10日两次向被告发出《催办按揭贷款手续通知书》,但被告均未予以回复,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判决结果

惠水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惠水某房开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石某某向原告惠水某房开公司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违约金23249.9元从该首付款中予以扣除,剩余的部分原告应返还被告。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销售事宜,被告也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剩余的购房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按揭贷款相关手续,经原告两次书面催告未果,被告亦未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以总房款款464998元为基数按照1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按揭贷款承诺书》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确定被告应当以总房款464998元为基数按照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464998元×5%=23249.9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违约金从该首付款中予以扣除,剩余的部分原告应返还被告。

典型意义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依法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后,购房者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要求房开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权利,房开公司也有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购房者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拒不配合经房开公司办理按揭手续,经两次催告仍不予理睬。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为自身行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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