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泰斗楼宇烈的“老子注”,可否作为解读《道德经》的入门书

问道化鸣 2024-03-02 14:55:49

楼宇烈先生是北京大学哲学教授,公认的国学泰斗,也是我敬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文化观是广角镜式的,通常是大场面、大制作,这从他的“东方文化”系列、“中国人”系列可窥一斑,比如《东方文化大观》《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等。

遗憾的是,没见到他的《道德经》专著,市面上能找到只有他对王弼《老子注》做出的白话文译注,由此,也能看出楼先生对老子思想的理解方向及水平。如果非要对楼宇烈老先生的解老注老思想作一评价,那只能说很难苟同他的观点。

比如《老子》“道可道”章,王弼注堪称注解巅峰,而楼先生的白话文译注却几乎颠覆了王弼原意。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王注:可道之道,可名之名,指事造形,非其常也,故不可道,不可名也。凡有皆始于无,故未形无名之时,则为万物之始。及其有形有名之时,则长之育之,亭之毒之,为其母也。言道以无形无名,始成万物,以始以成,而不知其所以玄之又玄也。

楼先生译文:“道”如果可以用言语来表述,那它就是常“道”;“名”如果可以用文辞去命名,那它就是常“名”。“无”可以用来表述天地浑沌未开之际的状况;而“有”,则是宇宙万物产生之本原的命名。

两者的差异:1、王弼说的很清楚:可道之道、可名之名,皆非“常道、常名”。楼先生把它理解为“常道、常名”。

2、王弼是著名的“崇无派”代表人物,即便如此,他也是以“无名”“有名”断句的。而楼先生按照王安石、司马光、苏辙的断句法,以“无”“有”断句。

3、王弼的“无名”“有名”针对的都是“万物”,楼先生的译文,却分别指向“天地”与“万物”,造成“无名”与“有名”针对对象的概念混淆。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王注:妙者,微之极也。万物始于微而后成,始于无而后生,故常无欲空虚,可以观其始物之妙。徼,归终也。凡有之为利,必以无为用;欲之所本,适道而后济。故常有欲,可以观其终物之徼也。

两者,始与母也。同出者,同出于玄也。异名所施,不可同也,在首则谓之始,在终则谓之母。玄者,冥也,默然无有也,始、母之所出也,不可得而名,故不可言,同名曰玄,而言同谓之玄者,取于不可得而谓之然也。不可得而谓之然,则不可以定乎一玄而已,若定乎一玄,则是名则失之远矣,故曰玄之又玄也。众妙皆从玄而出,故曰众妙之门也。

楼先生译文:因此,要常从“无”中去观察领悟“道”的奥妙;要常从“有”中去观察体会“道”的端倪。无与有这两者,来源相同而名称相异,都可以称之为玄妙、深远(王弼说的是始与母)。它不是一般的玄妙、深奥,而是玄妙又玄妙、深远又深远,是宇宙天地万物之奥妙的总门。

两者差异:1、王弼注以“无欲”“有欲”断句,文字表达的很清晰,但白话译文还是坚持以“无‘”有“断句,明显与原注不符。

2、王弼注的“两者”是“始与母”,白话译文是“无与有”,根本就是颠覆原注。

对上述白话文翻译,我是深度怀疑的,我不认为这是楼先生的译文,可是又找不到楼先生别的文本。所以我想:也许是相关书籍或网文的编者自己窜入的吧?

【用之不勤】

王弼对“谷神不死”章中的“用之不勤”的注解曰:“无物不成而不劳也,故曰用而不勤也。”意思表达十分清晰:无物不成而不劳也——没有事物不依靠它而生成,然而它又无需操劳费神,所以叫用而不勤。

而楼先生的白话译文却是:“没有东西不能完成,发挥影响却丝毫不劳神费力,所以说作用无穷无尽。”——楼先生自己都说了“发挥影响却丝毫不劳神费力”,后边却来了句“无穷无尽”,他把“不勤”理解为“无穷无尽”了。

老子所涉及到的“勤”,再比如“终身不勤”,都是其本义“劳”,不勤就是不用劳碌,因为无为而成,无需奔波劳碌,都不是无穷无尽之意。

【及吾无身,何患之有】

传本《道德经》13章,王弼《老子注》注解曰:“归于自然也”,“无物可以易其身”——名利乃是后天之物,非自然之物,为道之人不为名位货利所动。

楼先生白话翻译为:我之所以有大祸,因为我有这个身体,若我没有这个身体了,我还会有什么灾祸呢?

老子所讲之“身”乃是名位货利,是有诱惑力的身外之物。所谓“外其身”“后其身”都是指在利益面前,不与民争,若是真的不要了“身体”,还怎么去“辅百姓之自然”施行无为之治?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王注: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

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

楼先生译文:楼先生在分节注解时是按照王弼的注解思想进行意译的,但是在全章翻译时,却回到了常规的、或自我的理解上,他说:人按地的法则做事,地按天的法则为地,天按道的法则为天,道是自然形成的。

若按楼先生的行文风格,应该是:人按地的法则为人,地按天的法则为地,天按道的法则为天,道按照“自然”的法则为天。但老先生在最后,却笔锋一转,一变而为“道是自然形成的”,文意突变,甚为突兀。

且一样的排比句式,递进的表达方式,楼先生却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中间两句是“为地”“为天”,开头却不是“为人”,末尾也不是“为道”?大概是先生考虑如此理解,没法达成全章统一的思想,于是只好曲意注解,草率结尾。

王弼所解的“道法自然”,其意涵是:道在万物,随方就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很显然,“于自然无违”不是“与自然无违”,意指“道在万物,与万物之自然无违”。

所以,道法自然,就是道以万物之自然为法则,不相违。这也是圣人“能辅百姓之自然”的“天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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