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小丽和小红均为外地初中读书人员,中考时,两人均到某乡中学参加中考。
考试时,为了取得学籍,小丽冒用了小王的学籍参加中考,小红冒用小刘的学籍参加中考。
中考成绩出来后,小丽以小王的名义考上了高中,小红以小刘的名义考上了某卫生中专学校。
不久,小丽冒用小王名义参考中考一事被县教育局发现,中考成绩被取消。
小丽父母商量后,通过关系让小丽持小刘(小红所冒用人员学籍)的中专录取通知书进入卫生中专学校就读。
当年9月,小红发现小刘被卫生中专学校录取,遂到乡中学、县教育局进行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当年11月,小丽父母为解决此事,向小红母亲支付了1500元钱,小红母亲向小丽父母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保证无事。”
此后,小红未继续读书,一直到处打工,从事保洁等工作。
4年后,小丽毕业,未分配工作。又过了一年,小丽以卫生中专学校文凭进入某市医疗救助中心工作。
二十多年后,小红将小丽、乡中学、县教育局告上法院,认为小红冒用其成绩就读,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乡中学隐瞒了其真实成绩欺骗其未考上学校,县教育局将不给其提供学籍档案,要求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70多万元,精神损失10多万元。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一、小丽是否侵犯了小红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小丽冒用小红的成绩进入中专学校就读,无疑是违法行为,其学籍当然无效。
有争议的是,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小红的受教育权?
小红虽然通过中考,其成绩符合中专学校的录取条件,但其是冒用小刘的学籍参加的中考,属于作弊,其取得的成绩本应无效。其虽然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冒用小刘的名义进入中专学校就读,接受教育,但即便其真的进入了中专学校就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其学籍也会被注销。固其自始就没有取得过合法的受教育权,故小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小红的受教育权。
当然,小丽没有侵犯小红的受教育权,不代表其就有合法的进入中专学校就读的权利,其通过非法手段进入中专学校就读的行为也属于无效,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乡中学,县教育局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
乡中学组织考试,县教育局管理档案均履行的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其与小红之间不是一种平等主体的关系,其行为即便存在过错,也是一种行政过错。对于行政过错,小红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即乡中学,县教育局在本案中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小红对乡中学、县教育局的过错,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家子说冒用他人姓名参加考试,又被他人冒用成绩上学,实在是个有讽刺意味的事情了。小丽、小红冒用他人学籍参加考试,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公平竞争权。小丽冒用他人的姓名,冒用他人的成绩,是100 步。小红冒用他人的学籍,是50步。这个事件里没有无辜者,每个人都应当受到惩罚。
原判决结果
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50元,由小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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