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2023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方某某汇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成都方某某汇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失信信息如下:
1.成都方某某汇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92万元,税额32.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成都瑞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235.97万元,税额2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成都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8.9万元,税额6.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上述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另1家公司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也会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是,即使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并不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简检诉刑不诉〔2019〕50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的6张税款数额共计101738.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四川A气体压缩机公司在税务部门未发现的情况下已及时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新检刑不诉〔2021〕67号)
2.3.简要案情: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为四川省眉山市B机械有限公司虚开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31957.05元,税额183718.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简检诉刑不诉〔2019〕61号)
3.3.简要案情:何某某作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2份,价税合计2967709元,税额合计427063.2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货物后,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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