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确认工资条能代表同意变更工资结构吗?

汪正楼案件 2025-01-24 03:34:26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民申19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伟,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吴某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7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案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审查重点为某某公司变更吴某伟工资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与吴某伟协商一致变更其工资结构,对此提交《公证书》《销售员业务提成方法》等材料。《公证书》虽显示吴某伟确认过2022年1月的电子工资条,但点击确认工资条并不能代表吴某伟明确同意变更工资结构。《销售员业务提成方法》的内容仅是针对业务提成的详细规定,并未提及取消吴某伟的固定工资部分。结合吴某伟提起本案劳动仲裁以及某某公司自2022年4月起恢复发放固定工资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伟并不认可某某公司变更其工资结构,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并无不当。对于某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向“i人事”产品运营商调取吴某伟查看及确认工资条操作日志的申请,鉴于存在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同意调取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在双方对工资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吴某伟工资并据此认定其应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某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 阅读:2
汪正楼案件

汪正楼案件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