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萍乡#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至今,公布了萍乡市2家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的企业,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萍乡市安源区兢A电子科技中心,在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票面额累计448.5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萍乡市安源区兢B电子科技中心,在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票面额累计448.5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2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公布的信息来看,这2家企业都是由同一个人实际控制的,因此,都需要对2家企业的虚开行为负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这2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要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即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罗某等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被告人蔡某、陈某、涂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蔡某、陈某、涂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通过陈某、涂某向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的131份发票,金额13078590元,未被接受发票方列支成本,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应公诉意见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罗某、蔡某、陈某、涂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涂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郑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7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调整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1.案例三:艾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江西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8413719.48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艾某某系江西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直接联系虚开发票事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涉案税款已全部缴纳,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故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临川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艾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可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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