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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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长沙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罪。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长沙芊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07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7份,票面额累计1018.61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长沙趣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年08月0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1份,票面额累计1709.65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虚开发票的”规定,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此外,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涉嫌虚开发票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250万元,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虚开数额大、次数多,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一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数额达到9925811.6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5张,数额大,次数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即使虚开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能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石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8167375.96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45970.35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向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缴了退赔款人民币148751.87元,被告人陈某某向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缴了退赔款人民币71248.13元,二人共同向本院缴纳了退赔款25970.35元,并各自向本院缴纳了财产刑保证金1.2万元,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石某某系初犯,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情节,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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