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哥说法:
董事为公司清算法定义务人,其他人为公司章程规定义务人。
新公司法第 232 条规定了公司清算。跟大家分享一个知识,原来清算是股东的清算,现在公司法改了,清算是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董事为清算人。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意思就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就按照公司法律规定来办,公司法律规定就是由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也就是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分享的知识就是两点:
1. 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董事或清算人,约定按约定办,不履行清算义务就要对债权人的损失、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