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哥说法:
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有怠于清算造成损失事实。
债权人要起诉清算义务人,还需要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造成损失的事实根据才能起诉清算义务人,不能跳过强制清算来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这样一个逻辑关系。
新公司法第 223 条三款规定,侵占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侵占义务,给公司和驾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首先有三个知识点:第一是怠于清算,第二是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这里债算了大于清算,不是造成损失,这是一个时间概念,并不是损失概念,债权人还要证明造成损失。
注意前面两点:一怠于清算,二造成损失,才能起诉清算义务人,让其赔自己的钱。但如果清算义务人只是没有在 15 天内组织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以后不清算,那有什么证据证明其造成了损失?没有,所以打不了官司。
拓展一个知识点:第四点,新公司法的第 233 条依法规定,债权人也就是利害关系人,这个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一个公司有钱,钱就回来了。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是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造成损失,比如公司当时要及时清算,那财产会卖更多的钱,拖了两三年以后才清算,这个东西都不值钱了,那可以告他了。
在这个拓展第二个拓展知识就是第五点的知识点,有关部门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进行清算。只有走完这个强制清算以后,才知道他造不造成损失,也就是他不清算。实际上还有两个强制清算是可以收回债权的,所以不能仅仅以他没有清算就起诉他,说造成了损失要他赔偿,不清算怎么证明他造成了损失?
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他如果说公司压的是一批黄金,他两年没有清算,他至少还翻倍了,不仅没有造成损失,还让利息都得到了不少。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当然这个例子打得有点极端,但确实有这种事情发生,怠于清算不是必然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这是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