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的“梦碎境外”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小虎”等人为何“梦碎”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与他们被暴力胁迫存在联系,而不是没有证据证明实施诈骗,具体案情还需从赵女士的报警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梦碎境外
一、“梦碎境外”概说2020年10月,海原县公安局接到了赵女士报警称,其儿子冯继林被人绑架到缅北果敢;对方打来的视频电话显示,几个壮汉用棍子殴打冯继林,并称不向指定账户支付赎金就剁其手、割其耳。案件受理后,海原警方逐级上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经协调,或者指派:由云南省公安厅协调解救冯继林。
海原警方查明,2020年3月16日,冯继林从宁夏银川出发到了云南昆明,此后行踪无法查明,警方据此高度怀疑冯继林偷渡出境;赵女士已汇的10万元赎金,以及零零碎碎共支付的22万元,因通过POS机和第三方渠道支付,警方没有办法查下去。调查过程中,赵女士又向警方报警称,冯继林哥哥又不见了;为了解救弟弟,冯继敏也去了缅北。
2020年4月,西吉县的老徐又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在福建打工的儿子小虎等6人被冯继林欺骗出境被困在诈骗窝点,其中一人还不满18周岁。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全案由海原县警方负责侦查:
一个月后,小虎和冯继林等7人被当地警方解救了出来;当时处于疫情期间,直到一年后,这7人才回到宁夏。2023年11月,冯继林的哥哥也被抓获,冯继敏被“引渡”后,羁押在湖北省。
在境外诈骗窝点没有对单身女性实行“切肉”“偷渡罪”又被外国审判,并被判刑六个月,小虎等6人回国并没有被追诉;在境外诈骗窝点担任管理人,又教唆他人偷渡,并实行切肉,被告冯继林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和诈骗罪,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有人可能要问,小虎等6人为何被骗到缅北,为何没有切肉?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小虎、冯继林等7人尽管“梦碎境外”,但国家与社会需要从总体上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本文以小虎等6人在境内外的经历,或者遭遇简单予以提示:
在境内,小虎等6人在福建打工,其月收入3000元左右。从表面上看,小虎等人月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身居他乡打工,每月3000元可能刚刚够其吃喝。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与现行的工资制度存在实质的关联;有人可能要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因物价等因素上涨的工资调整机制难道废除了?
在境外,小虎等6人被教唆在各平台寻找单身女性加入QQ以后谈感情;单身女性爱上不曾谋面“帅哥”后,师哥们又用假投资平台切肉。小虎之所以没有实行,他们仍还有“善良”,有人可能要问,善与恶难道与帅与丑相对应?据此,国家与社会可能要坚持正确的文化导向。
“原始股”(如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配售给资本、资源股等(如电信、石油)配售在境外。多数普通人的“投资”只能持有无表决权的A股,股市怎能繁荣?人们之所以热衷于理财,多数人认为投资平台能持有原始股,或者资源股。据此,国家应对发行股份强制标注“无表决权”或者“有表决权”字样。
诚然,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赵女士付出“赎金”后,冯继林获得了自由,但其沉湎于当地赌博场所欠下高利贷又被卖入诈骗窝点;为了归还高利贷,冯继林竟然连亲哥哥也不“放过”,致使冯继林被卖诈骗窝点。
但是,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警方没有办法查清通过POS机,以及第三方渠道支付汇款的最终下落;有人可能要质疑,第三方渠道支付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洗钱难道是主要目的?据此,国家应取缔不能清晰显示收款人的第三方支付。
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
根据小虎等6人的陈述,他们在境外诈骗窝点被持枪胁迫参与诈骗,有人可能要问,如何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胁从犯?如:新中国成立之初,有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
三、被暴力胁迫实行财产犯罪应免除处罚1997年《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胁从犯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即: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评价为新中国成立之初胁从不问刑事政策得到了确认。
1997年《刑法》对胁从犯等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即: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较“两部刑法”,多数人能认识到现行《刑法》加重了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如:不比照从犯无法适用免除处罚。
在暴力被胁迫的情形下,被胁迫人事实上是犯罪人的工具;以生命等人身权相胁迫,被胁迫人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免除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本人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人身权,尤其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形,应当负刑事责任无法评价;据此,被暴力胁迫实行财产犯罪应免除处罚,其法理基础为期待可能性。
被暴力胁迫实行财产犯罪应免除处罚
司法机关尽管通过司法协助途径抓获了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行为人倘若第一次被诱骗出境被暴力胁迫实行犯罪,司法机关可能还不能根据“出境三十日”针对中国公民实行诈骗便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认定为诈骗罪,如:目前羁押在湖北省的冯继敏等人。但行为人再次被“诱骗”参与境外犯罪,司法机关不应再将其认定为胁从犯,其身份为实行犯,甚至是主犯,如:被告人冯继林等。
目前,多数集中被“引渡”回国的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还没有作出判决,胁从犯的认定对“法治”的评价具有现实意义。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