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福建省泉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理赔纷争节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如:詹先生的面包车交由无证人驾驶,司法机关为何判决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解读,还需从这辆面包车发生的事故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理赔纷争
一、面包车的事故责任与评价2023年6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的洛先生安排哥哥带着两个工人为客户安装货架;三人乘坐公司的面包车行驶在前方,洛先生驾驶着轿车跟随其后。
7:03分,行驶至开发区一厂门口时,洛先生看到面包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中年女子倒在地下,两个十来岁的孩子在地上翻滚、呻吟。
经侦查查明:6月29日,犯罪嫌疑人谢兵无证驾驶面包车超速行驶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汉盛展示品公司路段与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阿凤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警方还查明以下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后,洛先生哥哥曾向警方“顶包”驾驶机动车;实际驾驶人谢兵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阿凤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载逆行。
7月26日,交警依法作出道路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谢兵承担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凤承担次要责任。2023年12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兵有期徒刑二年;目前,谢兵正在服刑中。
有人可能要问,面包车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量刑是否适当?如:被告人谢兵有驾驶证并超速行驶应怎样认定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践中,多数交警并不理解无过错责任的含义;被告人谢兵倘若有驾驶证,在多数情形下,阿凤可能要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究其原因,保险人的势力过于强大影响了道路事故责任认定。
就阿凤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事故而言,行人可以按规定横穿道路,阿凤推行与骑行电动自行车横穿公路并没有本质区别,在此情形下,谢兵超速行驶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阿凤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减轻谢兵责任的主要事实根据,而未戴安全头盔、超载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
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规范培训,谢兵对路面观察、措施采取等缺乏驾驶经验。泉州市司法机关对面包车的事故责任认定、量刑是适当的。
但不能据此认为谢兵有机动车驾驶证,阿凤就应承担主要责任。此种情形,谢兵即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司法机关也不应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原理,或者法理为,刑事责任没有无过错归责原则。
面包车的事故责任与评价
二、“理赔纷争”概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三人的医疗、抢救费用高达六十多万元;阿凤死亡后,其丈夫詹先生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面包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共计4198000元,但保险人因谢兵无证驾驶却拒绝理赔;洛先生筹集14万元垫付了部分费用,福建省三级检察机关也为詹先生申请了司法救助共计10万元。
2023年12月,詹先生以洛先生、谢兵保险公司等五个主体为被告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索赔140万元。庭审中,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仅愿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赔偿198000元;以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詹先生以不知机动车不可以交给无证驾驶人驾驶而抗辩。
詹先生在保险代理人的APP上缴纳费用,保险人不能提供已做了提示,或者说明的证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最终作了一审判决,保险人赔偿詹先生各项费用140万元。目前,保险人已对本案提起上诉。
司法实践已使多数人知道机动车不能交给无证人,喝酒人等驾驶。有人可能要问,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三、保险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民法典》《保险法》确实概括性地规定了免责条款,如:《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等。但就债的免责,法律有不同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之债免责可以自行约定也不能显失公平,如,债务的免除等。
但对侵权之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却有明确规定,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前述规定,法律人通过体系解释能得出的结论为,受害人非正当目的的承诺,加害人仍承担法律责任,如: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杀人定罪量刑。
《保险法》规定的业务既包括财产,也包括人身,保险人将免责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加以约定没有疑问。但是,保险人将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概括性的规定引用到第三者人身责任险中,则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规定相冲突;在本文看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对人身险的免责约定属于无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既包括财产,也包括人身;为了保障第三人的人身权,强制保险中财产部分所占比例较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免责,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当然也不能例外,如:产品责任险,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保险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
保险免责条款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在本文看来,即使认为免责条款已成立,但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此为“理赔纷争”讨论的法治意义之所在,法律人,或者学者不能因保险人的身份特殊而作其他解释。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