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陕西省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的“离家的新娘”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新娘左娜以真实身份欺诈结婚构成诈骗;欺诈与诈骗不完全相同,左娜究竟构成何罪,还需从新娘“离家”出走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离家的新娘
一、“离家的新娘”概说2023年10月27日,家住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某村的老刘为儿子刘冬办了一场热闹、风光的婚礼;婚礼当晚,新娘左娜不入洞房,却提出到KTV玩耍的要求。
刘冬的妹妹、妹夫等人与左娜KTV玩到次日凌晨三点;凌晨四点,刘冬开车将左娜送回甘肃娘家“看病”。
一个多月,左娜还没有回家,老刘可慌了神;刘冬却对她很信任,他已满不在乎左娜有过结婚史,且还生过孩子。
两个多月,老刘让同村的媒人老黄催促左娜回家,左娜却称照顾生病的外婆;老刘亲自催促,左娜却称外婆去世,并索要丧葬费被拒绝。
2024年1月,老刘联系左娜,再不回家就报警处理;1月26日,左娜回家,迎接的却是定边县的三个警察。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起,犯罪嫌疑人左娜经甘肃媒人老贺介绍,以欺诈相亲结婚为手段,采取一手交钱,一手签订订婚协议的方式骗取4家受害人彩礼等各项费用高达160余万元。
例如:老刘一家支付彩礼24.6万,但各项费用总计50万元;左娜归案后,媒人老黄、老贺是否构成诈骗犯的共犯,有关专家还在分析中。
老黄与老刘是亲戚,实名与隐名欺诈主观恶性不同,侦查难度也不相同。以诈骗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罪责刑相适应不符,有人可能要问,左娜究竟构成何罪?在本文看来,刑事诉讼理论不当的理解已深刻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二、正确理解“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对“告诉的才处理”不予立案侦查;前述司法实践已深刻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例如: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网络谣言四起,受害人救济无门;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害人未死亡的告诉才处理;追求婚姻自由的人也告状无门。
有人可能要问,法律人究竟如何理解告诉的才处理呢?在传统中国,直系血亲、二代旁系血亲,以及夫妻之间强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未见他们对簿公堂。
新中国成立之初,也有上述类似实践,如:1951年发布的《关于强奸罪及量刑问题的意见》披露的上海市办理强奸案的处理要经被害妇女的告诉才处理便是指前述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正确理解应当是:
没有告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刑事责任,但告诉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诉,此为起诉法定主义;受害人撤回告诉的,这里的撤回是指向法院撤回,此为起诉便宜主义。据此,起诉法定与便宜主义并不是对立关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旦立案侦查,排除了被害人撤回起诉的权利。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却将起诉法定与便宜主义解释为对立关系。
正确理解“告诉的才处理”
三、依现行法律,让欺诈无处遁形在台湾地区,非法占有近亲属财产属于欺诈,对应大陆地区的《刑法》是第二百七十条,即:侵占罪;但司法解释即将侵占解释为盗窃、诈骗,甚至是抢劫,并认为一般不定罪处罚。究其原因,大陆学者是传统法律研究不深,并进一步认为《刑法》独立地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在本文看来,作为各类社会关系保护法,《刑法》并没有独立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本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不仅如此,实名和隐名欺诈主观恶性不同,且实名欺诈通过发生在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以重罪论处与罪责刑相适应不符。
依传统法律,欺诈可能漏网,如:司法人员不予追诉;依现行刑事诉讼理论,欺诈也可能无法追诉,如:受害人的取证能力有限。依现行法律,欺诈无处遁形,如: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受害人可以自诉,或者侦查监督程序处理。
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出与传统和现行法律不一致的解释呢?不少学者所做的解释,多数迎合司法实践,而不考虑传统;目前所谓的前沿理论在我国传统法律中均有体现,如:夫妻强奸构成犯罪等。
依现行法律,欺诈无处遁形
就“离家的新娘”的案情而言,实际上涉及彩礼欺诈等不少社会现实问题。例如:倘若是单身,短暂结婚并同居,嫌疑人左娜欺诈取得巨额彩礼可能无法以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将欺诈认定为侵占则无适用法律的障碍,此为本档节目播出的法治意义之所在。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