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临终前的遗嘱”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基础法律知识扎实,是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军人临终前遗嘱效力如何,还需从“小丽”与军人的婚姻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临终前的遗嘱
一、“临终前的遗嘱”概说左标,江苏金湖人,生前在某武警部队服役。2023年4月,家人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前一天,左标在医院写下遗嘱;按照遗嘱,左标生前所有财产,包括部队抚恤款项和本人存款等由其母亲左付香一人继承。
左标2005年入伍,后来转为士官;2017年8月,左标与相恋好几年的小丽登记结婚。朱善全,左标的父亲,2014年与左付香离婚;2023年,朱善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有人可能要问,左标为何将其所有个人财产指定母亲继承?
一方面,遗嘱提到,左标有意愿以母亲名义抱养孩子,如果抱养成功,母亲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左标与小丽没有生育孩子是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左标随母亲左付香姓;朱善全因家庭贫困“招婿入赘”,以及婚后因赌博与左付香离婚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2023年4月20日,家人将左标从医院接了回来,没有几天,左标就离世了。遗嘱处分了共同财产,也未给朱善全保留必要份额;2023年6月,左付香主动提起诉讼后,同年12月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第一,左标生前留在部队的93.3万元,原告左付香、被告小丽和朱善全分别分得46.3万元、36.3万元和10.7万元。
第二,左标生前购买房屋归左付香所有,剩余房贷由其偿还。
第三,左标生前银行存款20万元归左付香所有。
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有人可能要问,左标生前留在部队的93.3万元,原告左付香为什么要多分?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性质未作出认定,法官认为30万死亡附加保险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二、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性质《军人保险法》第二章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第八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第十一条又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据此大致可以得出结论,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性质应当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
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四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并不包括因病致残,但不能认为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其理由为,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缴费原理,或者规则与工伤保险相同。
确定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性质后,其归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类推解释,如: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据此,死亡附加保险金由军人的“遗属”所有。
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性质
有人可能要问,遗属又怎样确定呢?在本文看来,遗属的范围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确定,但司法实践将家庭成员与继承混为一谈,如:在传统中国,继承仅发生家庭成员内部;目前司法实践却将家庭内部中的继承根据《民法典》第六编规定的继承处理。
三、依法治国,对基础法律应作实质理解
《民法典》未颁布前,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有《婚姻法》《收养法》,家庭成员似乎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调整家庭财产继承的法律仅有《继承法》,用本法调整家庭财产再分配似乎也理所当然。但是,司法实践可能出现下述“尴尬”局面:
例如:甲乙夫妻登记结婚组成新家庭,并育有一子,甲不幸车祸遇难;甲的死亡赔偿金却有多人“继承”,或者分配,乙与其子生活却陷入困境。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有人可能要问,父母、子女一定是家庭成员吗?答案是否定的,“共同生活”是判断家庭成员的先决条件。
我国传统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认定更有包容性,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继承清末民律草案规定,没有血缘关系人的共同生活若干时间也是家庭成员;在财产关系上,目前影视剧也有体现,如:特殊情形下,“家长”给“仆人”发遣散费等。
《民法典》将继承编列在婚姻家庭编之后,并规定了家庭成员;此排序意味着,法定继承仅在家庭关系解体的情形下发生,家庭关系未解体,法定继承仅限于家庭成员。我国传统法律继承如此,如:“在室女”继承权的规定,《民法典》据此规定了家庭成员;依法治国条件还包括对基础法律应作实质理解。
目前,多数人可能认为“刑法”“行政法”是基础法律;但在本文看来,前述部门法主要是民事关系的保护法,作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才是基础法律;对《民法典》不能实质理解便不能更好地理解“刑法”,或者“行政法”:
例如:法律人不能实质理解《民法典》中欺诈,或者胁迫,刑事司法实践便不能正确认定诈骗和敲诈;再如:法律人不能实质理解《民法典》中的物权,行政司法实践便不能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如此等等。
依法治国条件,对基础法律应实质理解
就“临终前的遗嘱”裁判而言,其结果可能不当,如: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裁判结果符合目前的主流实践,即:法定继承不以家庭成员为主。但是随着计生政策的放开,司法实践倘若再坚持法定继承突破家庭成员的认识,矛盾可能不可避免,如:上述乙与其子生活陷入困境可能更加突出。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