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抽象危险犯:无事故醉驾到底如何处罚?

徐剑看事 2024-10-31 03:38:08

醉驾被办理成最大刑案,不少人事实上早已提出疑问;受抽象危险犯理论影响,司法机关对相关解释作出调整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人设问:“无事故醉驾到底如何处罚?”究竟如何处罚,还需从清醒测试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抽象危险犯

一、醉驾认定概说

根据司法解释,大陆地区的醉驾认定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不少人认为入罪标准偏低;我国台湾地区的醉驾标准为50毫克以上,而且将相类之物、毒品也认定为“危险驾驶”。有人可能要问,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国家为何没有将本罪办成第一大案呢?

在刑法理论上,台湾,以及他国的学者将醉驾、毒驾等称为“不能安全驾驶罪”,而大陆学者将醉驾等称为危险驾驶罪,但毒驾等不能入刑。究其理论根源,大陆学者重视研究抽象危险犯,而境外学者侧重不能犯的研究。

有人可能要问,《刑法》究竟是否规定了抽象危险犯?从具体罪名分析,危害国家安全罪尚且没有抽象危险犯,其他犯罪更没有此犯;从《刑法》总则分析,第十三条“但书”意味着,我国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抽象危险犯。

不能犯理论的研究相当重要。刑法理论上认为某些迷信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其原因是依其手段不可能达到犯罪目的,如:背后诅咒他人;但不能认为迷信犯一律不构成犯罪,如:利用迷信骗取他人财产、奸淫他人同样构成诈骗、强奸罪。

以不能犯理论的理论分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内容,本条不能称为危险驾驶罪。第(一)项规定了“情节恶劣”追诉条件,其他各项用分号分开,情节恶劣便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判断情节恶劣的方式之一,醉驾的认定引入清醒测试程序。

事实上,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有清醒测试程序;受抽象危险犯理论影响,我国行政、司法实践并没有引入该程序。在本文看来,《刑法》倘若没有规定抽象危险犯,醉驾认定就应引入发达国家的清醒测试程序。

醉驾认定概说

有人可能要问,行政、司法机关为何不引入发达国家的做法呢?社会治安考核的观念可能产生了变化,如:1997年前,考核的指标是减少犯罪率,国家重视对失足人员的安置;目前的实践可能相反。

二、社会治安考核的目标

从整体分析,当前的社会治安考核仍以社会稳定,减少违法犯罪为最终目标;但同时也应客观承认绩效考核中也有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司法机关强调破案率固然正当,如,命案必破等。但在本文看来,绩效考核不能下达破案数,其原因是各地的治安形势并不相同。有人可能要问,考核实践为何下达破案数?

与《刑法》的修订可能存在联系,如:1979年《刑法》侵犯财产罪仅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配置了罚金刑;而1997年《刑法》除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具体犯罪均设置了罚金刑。

在本文看来,《刑法》科学配置罚金刑相当重要,如:1979年《刑法》对贩卖毒品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罪任何一档法定刑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可以有效遏制犯罪。

本文还认为,下达破案数可能造成下列后果:

第一,在财产类案件中,破案数下达可能造成民刑不分,如:没有隐瞒身份的欺诈被认定诈骗罪,将侵占案件认定为盗窃等。

第二,在人身类案件中,破案数下达可能造成过失与故意不分,如:不少轻伤案件被认定故意伤害,在理论上殴打与暴力不分。

第三,在公共安全类案件中,破案数下达抽象危险犯的适用有了适用余地,而潜在的危险却得不到制止,如:“危险驾驶罪”不包括毒驾等。如此等等。

有人可能要问,以不能犯分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无事故醉驾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事故醉驾如何处罚

所谓无事故醉驾,应当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而驾驶机动车,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事故醉驾应作如下处罚:

第一,未通过清醒测试的,依法追究“不能安全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通过清醒测试的,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样通过清醒测试的,驾驶人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无事故醉驾如何处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安全驾驶罪”在不少国家,或者地区是重罪,如:我国台湾地区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较大数额罚金;从此意义而言,以危险驾驶追究刑事责任可能符合国情。

但在本文看来,处罚面过宽犯罪前科人员基数增大,可能不利于社会和谐。实际上,我也喜欢喝酒,但从来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既是爱护自己家庭和亲人,也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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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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